性騷擾的法律定義


根據《性別歧視條例》第 2 條*,性騷擾包括對異性間同性間的性騷擾行為。

性騷擾包括向另一方作出不受歡迎的身體、視覺、口頭或非語言上涉及性的行徑,令被騷擾者感到受冒犯、羞辱或恐嚇,或該行徑對被騷擾者造成有敵意或具威嚇性的環境。

不受歡迎行為不一定要多次發生或連續出現,一次事件足以構成性騷擾。

*《性別歧視條例》第 2(5) 條界定性騷擾的法律定義。另外,第 2(7)、2(8)、9、23 和 39 條亦與性騷擾有關。

性騷擾的例子*


  1. 雖然每一次都被拒絕,但仍然不斷嘗試約會對方
  2. 帶有性方面影射的評論,和猥褻性或侮辱性的說話
  3. 有關性或某一個性別的笑話
  4. 性方面的提議,或是給予對方壓力來達到性的要求
  5. 暗示或公開威脅對方發生性行為
  6. 猥褻姿勢或不恰當的觸摸(例如:輕拍、觸摸、強吻或擠捏)
  7. 持續的電話或信件,要求涉及私人或性的關係
  8. 展示猥褻性或淫穢性的照片或文章
  9. 性侵犯或強迫性行為(強姦)

*以上例子節錄自平等機會委員會網站。

個案